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抗告人 程中 詩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認有聲請再審事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 程中詩 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於抗告程序中,另提出原確定判決影本,惟無從補正該項程式之欠缺,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