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得於聯邦銀行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聯邦銀行寄送之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於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日期前完全繳納當期款項完畢,其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迄至民國95年9月25日持卡期間,累計積欠卡款新台幣(下同)470,668元、利息45,215元及違約金7,500元,合計523,383元未予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而伊受讓聯邦銀行對被告之上開信用卡款債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11月18日公告於新聞紙以代通知,已生合法債權移轉之效力,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487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聯邦銀行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6,03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948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523,38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年息19.71%│無│無│││含消費款本金│達翌日即99年1││││││470,668元及│月6日起至清償││││││計至95年9月│日止(僅就消費││││││25日止之利息│款本金470,668││││││45,215元、│元收取利息)││││││違約金7,500│││││││元)│││││└──┴──────┴───────┴─────┴───────┴────────────┘┌─────────────────────────────────────────────────┐│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948號之借款明細│├──┬─────┬─────┬────────┬─────────┬─────────┬─────┤│編號│正卡持有人│附卡持有人│欠款金額│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計息日│├──┼─────┼─────┼────────┼─────────┼─────────┼─────┤│001│乙○○│無│523,383元(含消│如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95年9月25│││││費款本金470,668│前,繳付最低應繳金│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日│││││元及計至95年9月│額以上,剩餘未付款│最低應繳納金額或遲││││││25日止之利息45,2│項得延後付款,並依│誤繳款期限者,應加││││││15元、違約金7,50│年息19.71%加計循環│計違約金,違約金之││││││0元)│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計算方式,如持卡人│││││││結清日止。如未於每│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在100,001元以上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應繳納違約金1,5│││││││遲誤繳款期限者,亦│00元,若違反約定│││││││依年息19.71%收取循│連續達6期以上者,│││││││環信用利息。│其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5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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