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5號
原告 古正龍
被告 翁裕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若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5號
原告 古正龍
被告 翁裕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