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原告 張耀升
被告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因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