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23號

原告台北市大龍國小學生家長會

法定代理人 張惟棟

原告台北市大龍國小羽球隊後援會

法定代理人張惟棟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規定。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 張韻姿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除無法確定被告之人外,並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爰限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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