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惟棟
法定代理人張惟棟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規定。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 張韻姿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除無法確定被告之人外,並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爰限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