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 柳俊坪張俊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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