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未到,發佈通緝。後聲請人於96年12月29日親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執行,符合減刑規定,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之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所犯上開詐欺罪,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業經本院於97年1月1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29號裁定予以減刑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已為減刑之罪,再向本院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