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已出境,應補正被告乙○○大陸住所。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景源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已出境,應補正被告乙○○大陸住所。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