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5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判決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刑1月又1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判決書、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點名單、通知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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