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髓壞他人機車油箱、儀表板,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5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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