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債權人 潘書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S淨炫車體美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GS淨炫車體美研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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