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債權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瑛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利率(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三、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