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清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潘昀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之記載,其中被告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