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清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潘昀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之記載,其中被告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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