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佟星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