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楊秀錦 被告 李亭潔 被告 彭瑞明 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英津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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