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秀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