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歐蕙慈 原告 歐昭麟 原告兼上 歐明松 2原告之法定代理○弄00號原告 許雄飛 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何英津人被告 彭瑞明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車主被告車牌號碼000-00公司負責人被告車牌號碼000-00靠行單位負責人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