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盧秀美 訴訟代理周奇書人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何英津人被告 彭瑞明 被告車牌號碼000-00公司負責人被告車牌號碼000-00靠行單位負責人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