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9號上訴人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 被上訴人富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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