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0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子晴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第18728號)、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112年度偵字第20194號、第20870號、第21655號、第21697號、第22428號;【第二次追加】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第31715號;【第三次追加】112年度偵字第36036號、第38055號;【第四次追加】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子晴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
事實丁子晴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雖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接收不明款項並依指示轉匯款項,可能成為詐欺犯行中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使被害人發生財產損失之結果,並因此得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竟仍為賺取與勞力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LINE暱稱「柔柔」、「榮凡」、「慈慈」等人,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丁子晴於民國111年12月初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帳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及協助後續轉帳,約定每月可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報酬(無證據證明已實際領得報酬)。而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 張馨 等23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林政廷 、 詹育臻 、 江兪樺 、比 邵舒浪 、 周欣瑀 、 黃嫻恩 、 邱國洋 、 吳鳳賢 、田 陳鳳蘭 、江 謝玉瑩 、 仇淑芬 、 林奕承 、 王畇澍 、 蔡維哲 、 許文鏵 、 林昱辰 、 林慧慈 、 蕭雅珍 、 陳緗鈺 、張 鈞皓 、 葉仁豪 、 潘昕妤 等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款項,匯入丁子晴之中信帳戶內;張馨則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匯入該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 丁月婷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嗣遭層轉至丁子晴之中信帳戶。而丁子晴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款項均轉匯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致上開款項均不知所蹤,而以此方式遮斷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子晴於審理中均坦認屬實(666本院卷第29、104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分別證述在卷;復有被告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丁月婷元大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被告提出其與「柔柔」、「榮凡」、「慈慈」、「倫」、「KIKI認證幣商」、「JOCK821區塊鏈顧問中心」、「581比特王」、「古錐交易認證幣商」、「總客服」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頁面擷圖、投資群組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薪時代」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及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上開被害人遭詐欺付款之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比較新舊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有期徒刑5年。
⒉又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2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行為後,⑴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⑵該條項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第1次修正後限縮減刑要件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刑,第2次修正後更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為減刑之條件。查本案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未於偵查中自白,依修正前(行為時)之規定得減輕其刑,惟依2次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得減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依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而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未逾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宣告刑不受限制)。若依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因被告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不符合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白減刑要件,故其處斷刑範圍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據此,本案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最重可處之刑度,依洗錢防制法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6年11月),高於修正後之規定(5年),依照刑法第35條之規定,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LINE暱稱「柔柔」、「榮凡」、「慈慈
」等人,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
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堪認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論以數罪。是被告以上開行為分工各參與上揭犯行,即應論以數罪(共23罪),而予分論併罰。
㈤又檢察官就被告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31056號併辦意旨書),與本案第一次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4)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關於本案起訴範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載明本案涉及具
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亦未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且論罪部分亦未敘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罪名;復經蒞庭檢察官當庭陳明起訴範圍不包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666本院卷第28頁),是本案起訴範圍並不包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事實及罪名,併予敘明。㈦量刑暨定應執行刑:
⒈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率爾提供名下金融帳戶
帳號供匯入不明款項,復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再陸續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使詐欺集團順利獲得本案詐欺贓款,除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害,更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犯罪所得,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而有面對司法追訴、處罰之意,且已勉力與有調解意願之被害人進行調解,最終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達成調(和)解,經其等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至其餘被害人則因無調解意願,或就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調解、和解內容及履行情形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及附表二所示),有各該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刑事陳述狀、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據等件在卷可參,稍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情節、其非居於具指揮監督權力之犯罪核心地位、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23被害人之損害多寡;並參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666本院卷第171-17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⒉另斟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
,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予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暨衡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666本院卷第173頁),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緩刑之宣告:
被告無犯罪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緩刑資格要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
20、22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達成調(和)解,且經上開被害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均如前述,足認被告有悔意,且願盡力彌補本件所生之損害。茲考量被告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則前開經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參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8、20、22之調(和)解條件已履行完畢,惟針對附表一編號7、11、16、17部分所達成之調解內容,則尚在分期賠付中(詳如附表二所示),考量本件還款之期間,及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對於緩刑條件、期間之意見(666本院卷第173-174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且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以保障其等之權益,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依附表二所示事項(即本院調解筆錄所載之方法及內容),給付各被害人。若被告未能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文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觀諸其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匯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始終供稱:本件我沒有實際獲利,我的每月薪資是32,000元,但我完全沒有領到等語(667偵三卷第9頁,667偵四卷第8頁,666本院卷第28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賜隆、張志宏、周容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志宏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手法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之第一層帳戶匯款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備註1張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3日,透過LINE結識張馨,並佯稱:可至「Asiagolden」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34分/3萬5,000元丁月婷元大帳戶112年2月4日12時38分/3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原起訴書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2林政廷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以暱稱「芸」,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政廷,取得其信任後,要求其幫忙至投資網站操作,並佯稱:因其操作失誤,要求其自行投資獲利後償還4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原起訴書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12年2月4日14時34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3詹育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7日,透過LINE結識詹育臻,並佯稱:可至「FIDELITY」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24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2日12時26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4江兪樺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透過LINE結識江兪樺,並佯稱:可至「OKEX」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2時41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兪樺7,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43-144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666本院卷第177頁)可佐5 比邵舒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透過LINE結識比邵舒浪,並佯稱:可至「BYBIT貨幣交易所」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50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6周欣瑀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結識周欣瑀,並佯稱:可至「夢想盒子MKES」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53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7黃嫻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透過LINE結識黃嫻恩,並佯稱:可至「AXT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4時1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黃嫻恩6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341-342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15-217頁)可佐112年2月3日14時20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8邱國洋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結識邱國洋,並佯稱:可至「CSL」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1分/4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12年2月4日11時22分/4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9吳鳳賢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阿惠」,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鳳賢,並佯稱:可至「ACU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8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0 田陳鳳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1日,透過LINE結識田陳鳳蘭,並佯稱:可至「CBN」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112年2月4日11時47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1 江謝玉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透過LINE結識江謝玉瑩,並佯稱:可至旗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14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謝玉瑩35,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11-112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666本院卷第177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95-199頁)可佐112年2月4日13時14分/2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2仇淑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透過LINE結識仇淑芬,並佯稱:可至「台灣元宇宙交易所」網站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50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3林奕承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以暱稱「瑄」,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奕承,並佯稱:可至「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路購物第1站,評價推薦NO.1」網站儲值購物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5時44分/1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5時45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4王畇澍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透過LINE結識王畇澍,並佯稱:可至「ceo8.fidelaets.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1時4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移送併辦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5蔡維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透過LINE結識蔡維哲,並佯稱:可至「AXT」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42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12年2月3日13時43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6許文鏵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暱稱「浩浩」,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許文鏵,並佯稱:可至「THE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52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許文鏵3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269-270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09-213頁)可佐112年2月4日12時55分/4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7林昱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前,透過LINE結識林昱辰,並佯稱:可至「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4時55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林昱辰4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81-182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01-207頁)可佐112年2月4日14時55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8林慧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以暱稱「 林耀東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慧慈,並佯稱:「 陳銘鋒 老師」會協助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2時13分/1萬1,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2.庭外和解,被告應給付林慧慈11,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被告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79-183頁)及林慧慈刑事陳述狀(708本院卷第79頁)足憑19蕭雅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LINE暱稱「婷婷」結識蕭雅珍,並佯稱:可至「ziiearye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29分/4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份【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20陳緗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前,以Instagram結識陳緗鈺,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CNIntelligentAI虛擬化轉型onStrikingly」、「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29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陳緗鈺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748調解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21 張鈞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以Instagram結識張鈞皓,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Exchange全方位市場」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6分/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22葉仁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透過LINE結識葉仁豪,並佯稱:可至「THE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32分/8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葉仁豪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748調解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23潘昕妤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前某日,透過LINE結識潘昕妤,並佯稱:可至「METAMA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2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四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追加起訴書】2.經電詢潘昕妤後,因無人接聽,無從確認有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485本院卷第19頁)可參112年2月4日13時3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
附表二:緩刑之負擔編號被害人履行事項備註1黃嫻恩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黃嫻恩6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3,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50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6月26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23日各給付3,000元、3,000元、3,000元予被害人黃嫻恩(參見666本院卷第215-21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2江謝玉瑩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江謝玉瑩35,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5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1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江謝玉瑩(參見666本院卷第177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及第195-199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3許文鏵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許文鏵3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5月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79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5月3日、同年6月5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許文鏵(參見666本院卷第209-213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4林昱辰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林昱辰40,000元。給付方式為:1.於113年4月10日前,匯款6,000元至指定帳戶。2.餘款34,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元。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3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9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6,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林昱辰(參見666本院卷第201-20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證據出處1張馨轉帳交易明細(666警一卷第103頁)、詐騙網站頁面擷圖(666警一卷第10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6警一卷第75-7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6警一卷第8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6警一卷第87、9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 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666警一卷第105-107頁)2林政廷轉帳交易明細(666警二卷第72頁)、詐騙網站頁面擷圖(666警二卷第71頁)、林政廷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6警二卷第73-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6警二卷第123-12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6警二卷第125-12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6警二卷第1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6警二卷第133-135頁)3詹育臻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44-45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42頁)、詹育臻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38-41、43、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48-52頁)4江兪樺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61頁)、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擷圖(667警一卷第62-64頁)、江兪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65-7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79-8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82-83頁)5比邵舒浪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30頁)、比邵舒浪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31-2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56-2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61頁)、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667警一卷第227頁)6周欣瑀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22頁)、周欣瑀中華郵政存簿封面(667警一卷第219頁)、周欣瑀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20-22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24-226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667警一卷第214頁)7黃嫻恩黃嫻恩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667警一卷第266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275頁)、黃嫻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67-274、276-28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83-286頁)8邱國洋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304頁)、邱國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306-3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311-314頁)9吳鳳賢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7頁)、詐欺網站頁面截圖(667警一卷第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9-32頁)10田陳鳳蘭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13頁)、田陳鳳蘭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08-21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197-19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01-20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04-205頁)11江謝玉瑩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96-297頁)、江謝玉瑩中國信託存簿封面(667警一卷第290頁)、江謝玉瑩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91-292頁)、江謝玉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93-29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299-300頁)12仇淑芬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87頁)、詐欺集團成員臉書粉絲專頁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88頁)、仇淑芬與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89頁)、仇淑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90-1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186-18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190-192頁)13林奕承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3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332-33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三卷第28-2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三卷第3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667警三卷第21-22頁)14王畇澍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三卷第52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三卷第48頁)、王畇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三卷第48-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三卷第68-6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三卷第61-6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7警三卷第44頁)15蔡維哲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二卷第165-167頁)、蔡維哲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二卷第159-165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667警二卷第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二卷第33-39頁)16許文鏵轉帳交易明細(667偵四卷第27-28頁)、許文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偵四卷第25、3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偵四卷第21-24頁)17林昱辰轉帳交易明細(667偵三卷第197、205頁)、林昱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偵三卷第189-19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偵三卷第171-17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偵三卷第179-18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7偵三卷第209頁)18林慧慈林慧慈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708警一卷第19-22頁)、林慧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08警一卷第27-6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08警一卷第113-115頁)19蕭雅珍轉帳交易明細(708警二卷第187頁)、蕭雅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08警二卷第183-18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708警二卷第193-19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708警二卷第153、157、165頁)20陳緗鈺轉帳交易明細(748警一卷第81頁)、陳緗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一卷第77-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48警一卷第45-4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一卷第4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748警一卷第31、39-41頁)21張鈞皓張鈞皓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748警二卷第211頁)、張鈞皓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748警二卷第212-213頁)、張鈞皓與詐欺集團成員IG、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二卷第214-2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二卷第221-22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748警二卷第206頁)22葉仁豪轉帳交易明細(748警二卷第236頁)、葉仁豪與詐欺集團成員IG、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二卷第230-2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二卷第241-24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748警二卷第224頁)23潘昕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85偵卷第15-1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485偵卷第1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85偵卷第27-29頁)附表四:
編號犯罪事實調解成立罪刑1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張馨;詐騙金額3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林政廷;詐騙金額1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詹育臻;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江兪樺;詐騙金額1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比邵舒浪;詐騙金額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周欣瑀;詐騙金額1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黃嫻恩;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邱國洋;詐騙金額8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吳鳳賢;詐騙金額1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田陳鳳蘭;詐騙金額6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江謝玉瑩;詐騙金額7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仇淑芬;詐騙金額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林奕承;詐騙金額2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4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王畇澍;詐騙金額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5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蔡維哲;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許文鏵;詐騙金額7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林昱辰;詐騙金額8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林慧慈;詐騙金額1萬1,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蕭雅珍;詐騙金額4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陳緗鈺;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1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張鈞皓;詐騙金額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葉仁豪;詐騙金額8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潘昕妤;詐騙金額2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卷宗索引》簡稱/卷宗名稱◎原起訴部分1.【666警一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1485000號卷2.【666警二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3.【666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卷4.【666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728號卷5.【666併警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6.【666併偵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卷7.【666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53號卷8.【666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卷◎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1.【667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809300號卷2.【667警二卷】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警一分偵字第1120102468號卷3.【667警三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二字第11233933200號卷4.【667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號卷5.【667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70號卷6.【667偵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55號卷7.【667偵四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7號卷8.【667偵五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428號卷9.【667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60號卷10.【667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卷11.【667調解卷】本院112年度金訴第667號調解卷◎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1.【708警一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98298號卷2.【708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270632603號3.【708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卷4.【708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715號卷5.【708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880號卷6.【708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8號卷◎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1.【748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1068206號卷2.【748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4846300號卷3.【748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號卷4.【748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055號卷5.【748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卷6.【748調解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調解卷◎第四次追加起訴部分1.【485偵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卷2.【485本院卷】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