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壹包(毛重共壹貳玖公克)、安非他命拾壹包(毛重共玖柒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戒治期滿,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二十一包(毛重共一二九公克)、安非他命十一包(毛重共九七.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