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六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此項處分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開始執行,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