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4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請具狀補正支票(票號:TB0000000、RB0000000、TB0000000)退票理由單共三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