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9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乙○○、丙○○部分均核定為新台幣2,774,799元,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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