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安泰南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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