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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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三二一四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刑保字第九六○○三二一四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傳喚及代為拘提被告未獲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件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又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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