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簡字第2011號上訴人 王台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林茂和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36
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檢察官,上訴人並非當事人;又上訴人係被告胞姊之朋友等情,業據上訴人供陳在卷,上訴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無上訴權,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