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而原告僅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補繳伍拾元,迄今仍未繳足應繳之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