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家庭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一月六日更犯殺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一年上重更(一)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在案,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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