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洪俊誠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