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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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代表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伍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捌拾伍元││├────────┼─────────────┼──────────────┤│合計│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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