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5號抗告人 何郭金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秀方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