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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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泰暘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泰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則請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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