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蕊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烏日區公所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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