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5.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現究居住於何處所?及自何時居住?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陳報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又債務人前配偶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併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以債務人及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2.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或使用中之車輛(含機車)車籍證明
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並一併陳報每月交通費用(含債務人及受扶養人)。
13.說明向「丙○○」民間貸款之原因、該借款交付之證明文件
及清償方式?並請陳報該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債務人向民間債權人每月清償金額之證明。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5.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聲請人曾經經營「
大茶杯泡沫紅茶餐飲店」之所販售之物品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6.請據實說明何以乙○銀行於99年9月1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為詳述。
17.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0.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數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
,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並請陳報債務人之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通知證明文件影本。
21.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