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鴻鋒通運有限公司被告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鴻鋒通運有限公司、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