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勝全
蔡水發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