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柏迪司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蓮傳 被上訴人盛浩企業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 林玲華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林玲華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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