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丙○○等違反著作權法案︵原審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經第二審判決後,自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0三號︶,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