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如無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