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九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同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