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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