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2號
原 告 富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理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