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4號
原   告  李善篤
       李善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   告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
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涉及本票債權之原因關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
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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