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裁判費為一千零五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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