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壢交簡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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