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 蔡楊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鬧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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