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請人 許林玉魚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因無法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而聲請展延,經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8月28日,惟因清算財產其中二筆土地係長條狀土地,出售困難,於展延期限內仍未售出,因處理期限無法預估而未再聲請展延。歷經四年,終於談妥由該二筆土地緊鄰住戶來購買,為此清算人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分割以利出售,並於102年7月10日已領得土地所有權狀,尚需時間辦理土地過戶等手續,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清算人有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或是否必要為解除清算人任務均屬法院監督之範疇。經查:
(一)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原自清算人就任之日即97年8月28日起至98年2月27日止,嗣後展延至98年8月28日,仍未清算完結,聲請人因不諳法令,雖未再為展延之聲請,惟於清算程序期限屆滿後仍就該公司所有之土地辦理請求徵收、土地分割及洽談買家等事項,足認聲請人並無怠忽執行清算人職務等情,應無解任之必要。
(二)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文件,並據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02年8月14日到院之陳述,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三)至聲請人前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又未向法院聲請展延,為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等罰責,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所得審究。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02年7月25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03年1月24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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