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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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博展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訴訟代理人 白軒至 被上訴人三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訴訟代理人 宋永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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