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王月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